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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 国 卫 生 部 和 对 外 贸 易 经 济 合 作 部 近 日 联 合 发 布 了 《中 外 合 资、 合 作 医 疗 机 构 管 理 暂 行 办 法》, 对 这 类 医 院 的 设 置 条 件、 审 批 与 登 记、 业 务 变 更、 延 期 和 终 止 等 作 出 规 定。该 办 法 将 从 今 年 7月 1日 起 正 式 执 行。
《暂 行 办 法》 要 求 申 请 设 立 医 院 的 中 外 双 方 不 仅 要 具 有 直 接 或 间 接 从 事 医 疗 卫 生 投 资 与 管 理 的 经 验, 还 要 能 提 供 国 际 先 进 的 医 院 管 理、 服 务 模 式, 具 有 国 际 领 先 水 平 的 医 学 技 术 和 设 备, 或 者 能 补 充 或 改 善 当 地 在 医 疗 服 务 能 力、 技 术、 资 金 和 设 施 方 面 的 不 足。
按 规 定, 一 家 合 资 医 院 的 投 资 总 额 至 少 需 要 2000 万 元 人 民 币 (231.6万 美 元), 中 方 在 医 院 中 所 占 的 股 权 比 例 或 权 益 不 能 低 于 30%。 合 资、 合 作 期 限 一 般 不 能 超 过 20 年, 如 需 延 期 还 要 向 卫 生 部 和 外 经 贸 部 提 出 申 请。
《暂 行 办 法》 说, 如 果 外 方 申 请 到 中 国 中 西 部 地 区 或 老、 少、 边、 穷 地 区 设 立 合 资 医 院, 以 上 条 件 可 适 当 放 宽。 这 一 办 法 也 适 用 于 前 来 合 资、 合 作 医 疗 机 构 的 香 港、 澳 门 和 台 湾 的 投 资 者。
近 年 来 中 国 境 内 的 合 资 医 院 不 断 增 加, 全 国 19 个 省 已 有 近 200 家 这 类 机 构。 中 国 的 卫 生 主 管 部 门 希 望 通 过 加 强 管 理, 使 该 领 域 获 得 健 康、 有 序 的 发 展。今 后, 未 经 卫 生 部 和 外 经 贸 部 批 准 而 成 立 合 资、 合 作 医 疗 机 构 将 被 视 为 非 法 行 医。
目 前, 外 商 独 资 医 疗 机 构 在 中 国 仍 属 被 禁 止 行 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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