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 国 可 拿 境 外 学 位 的 45 个 办 学 项 目 已 核 准
据 中 国 消 息, 截 至 2001 年 3 月, 中 国 经 审 核 并 批 准 授 予 国 外 和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学 位 的 合 作 办 学 在 办 项 目 已 达 45。

近 年 来, 为 适 应 中 国 加 入 WTO 和 高 等 教 育 扩 大 国 际 合 作 与 交 流 的 需 要, 中 国 高 校 与 境 外 教 育 机 构 合 作 的 办 学 活 动 日 趋 活 跃, 数 量 逐 年 增 多。根 据 《中 外 合 作 办 学 暂 行 规 定》, 对 于 主 要 由 境 外 合 作 者 提 供 师 资、 教 材、 教 学 保 障、 国 内 急 需 而 总 体 办 学 力 量 不 足 的 专 业, 或 是 符 合 国 内 教 育 事 业 特 定 需 要 的 专 业, 经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审 核 批 准, 国 内 具 备 相 应 资 格 的 教 育 机 构 与 国 外 教 育 机 构 合 作 举 办 该 专 业, 可 以 授 予 国 外 学 位; 参 照 这 一 模 式, 内 地 高 校 与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高 等 学 校 合 作 办 学, 经 核 准, 也 可 以 授 予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学 位。

为 维 持 国 内 正 常 的 高 等 教 育 办 学 秩 序, 在 审 批 项 目 的 同 时,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加 强 了 对 在 办 项 目 的 检 查 和 管 理。 从 去 年 年 底 开 始, 启 动 了 对 在 办 项 目 的 评 估 工 作, 以 完 善 相 关 政 策, 进 一 步 规 范 授 予 境 外 学 位 合 作 办 学 项 目 的 审 批 和 管 理。

另 一 方 面, 针 对 社 会 上 一 些 机 构 和 组 织, 尤 其 是 一 些 不 具 备 开 展 研 究 生 教 育 资 格 的 机 构, 与 境 外 机 构 举 办 所 谓 "学 位 课 程 班"、 "研 究 生 班" 等 各 类 项 目, 有 意 模 糊 办 学 的 非 学 位、 非 学 历 培 训 性 质, 未 经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核 批, 擅 自 在 办 学 活 动 中 变 相 授 予 学 位 的 情 况,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严 格 确 定 并 划 分 了 非 学 历 培 训 与 学 历 教 育、 非 学 位 项 目 与 授 予 学 位 项 目 界 限, 规 定 并 反 复 重 申 : 举 办 授 予 境 外 学 位 的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项 目 的 中 方 教 育 机 构 必 须 已 经 获 得 相 应 的 学 位 授 予 权; 凡 经 批 准 的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活 动, 如 向 学 员 颁 授 境 外 学 位, 必 须 按 规 定 报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核 准。 未 经 核 准, 合 作 办 学 项 目 不 得 授 予 境 外 学 位, 已 经 授 予 的 学 位, 国 家 不 予 承 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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