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 国 提 供 七 大 优 惠 政 策 吸 引 海 外 留 学 人 员

据 中 国 消 息, 中 国 人 事 部、 教 育 部、 科 技 部、 公 安 部、 财 政 部 日 前 出 台 "关 于 鼓 励 海 外 留 学 人 员 以 多 种 形 式 为 国 服 务 的 若 干 意 见", 鼓 励 海 外 留 学 人 员 回 国 工 作 或 以 适 当 方 式 为 祖 国 服 务, 加 大 对 海 外 留 学 人 员 为 国 服 务 的 吸 引 力。

据 报 道, 意 见 全 文 如 下 :

关 于 鼓 励 海 外 留 学 人 员 以 多 种 形 式 为 国 服 务 的 若 干 意 见

海 外 留 学 人 员 关 心 国 家 的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和 民 族 的 振 兴, 具 有 强 烈 的 爱 国 热 情 和 为 国 服 务 的 愿 望。 新 中 国 成 立 以 来, 一 批 批 学 有 成 就 的 留 学 人 员 回 国 工 作, 成 为 我 国 科 教 文 卫 等 各 条 战 线 的 骨 干 力 量 和 学 术 技 术 带 头 人; 同 时 在 海 外 学 习 和 工 作 的 留 学 人 员 以 他 们 掌 握 的 先 进 科 技 和 管 理 知 识, 通 过 多 种 方 式 为 国 服 务, 为 我 国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作 出 了 贡 献。 随 着 科 教 兴 国 和 人 才 战 略 的 实 施, 国 家 产 业 结 构 的 调 整, 科 技 创 新 的 加 快 和 国 内 经 济 社 会 的 快 速 发 展, 给 海 外 留 学 人 员 回 国 工 作 和 为 国 服 务 提 供 了 广 阔 的 空 间 和 领 域。 近 年 来, 国 家 和 地 方 相 继 制 定 了 一 系 列 关 于 鼓 励 海 外 留 学 人 员 回 国 工 作 的 政 策 措 施, 吸 引 了 大 批 留 学 人 员 回 国 工 作, 促 进 了 我 国 经 济、 科 技 等 各 项 事 业 的 发 展。 为 充 分 开 发 海 外 留 学 人 才 资 源, 鼓 励 在 海 外 学 习 和 工 作 的 留 学 人 员 以 多 种 方 式 为 祖 国 服 务, 特 提 出 如 下 意 见 :

一、 海 外 留 学 人 员 为 国 服 务 是 指 我 在 海 外 学 习 或 完 成 学 业 后 在 国 外 工 作 的 留 学 人 员 及 海 外 留 学 人 员 专 业 团 体, 以 自 己 的 专 业 和 专 业 团 体 的 优 势, 通 过 在 国 内 兼 职, 接 受 委 托 在 国 内 外 开 展 合 作 研 究, 回 国 讲 学、 进 行 学 术 技 术 交 流, 在 国 内 创 办 企 业, 从 事 考 察 咨 询 活 动, 开 展 中 介 服 务 等 形 式, 为 促 进 国 家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而 开 展 的 各 种 活 动。

二、 国 家 鼓 励 海 外 留 学 人 员 采 取 多 种 方 式 为 国 服 务。

  1. 鼓 励 海 外 留 学 人 员 在 国 内 高 校、 科 研 院 所、 国 家 重 点 (开 放) 实 验 室、 工 程 技 术 研 究 中 心 及 各 类 企 业、 事 业 单 位 受 聘 兼 任 专 业 技 术 职 务、 顾 问 或 名 誉 职 务。 取 得 博 士 学 位 的 海 外 留 学 人 员 可 以 到 国 内 博 士 后 科 研 流 动 站、 博 士 后 科 研 工 作 站 做 博 士 后。

  2. 鼓 励 海 外 留 学 人 员 利 用 先 进 科 学 技 术、 设 备 和 资 金 等 条 件, 与 国 内 高 等 学 校、 科 研 院 所、 企 业 单 位 进 行 合 作 研 究。 合 作 研 究 可 以 采 取 个 人 与 单 位、 个 人 与 个 人 或 单 位 与 单 位 的 合 作 形 式 进 行。 研 究 工 作 可 以 在 国 外, 也 可 长 期 或 短 期 回 国 内 进 行, 国 家 鼓 励 留 学 人 员 与 国 内 企 事 业 单 位 合 作, 在 国 内 或 国 外 建 立 合 作 研 究 开 发 基 地。

  3. 鼓 励 海 外 留 学 人 员 接 受 国 内 委 托 的 科 研 项 目, 在 国 外 开 展 研 究、 开 发 活 动; 也 可 委 托 国 内 有 关 研 究 单 位、 团 体, 开 展 接 受 国 外 科 研 项 目 的 研 究 开 发 工 作。

  4. 鼓 励 海 外 留 学 人 员 以 专 利、 专 有 技 术、 科 研 成 果 等 在 国 内 进 行 转 化、 入 股, 创 办 企 业; 或 以 专 有 知 识、 技 能、 信 息 等 开 办 专 业 性 咨 询 公 司; 可 以 自 有 资 金 或 引 进 资 金 在 国 内 投 资。

  5. 鼓 励 海 外 留 学 人 员 依 托 海 外 的 科 研、 教 育、 培 训 机 构 等 条 件, 与 国 内 有 关 单 位 合 作 或 接 受 委 托, 帮 助 国 内 用 人 单 位 培 养 人 才。

  6. 鼓 励 海 外 留 学 人 员 到 西 部 地 区 从 事 技 术 引 进、 科 技 考 察、 咨 询 服 务, 开 展 各 种 学 术、 技 术 交 流 活 动, 国 家 按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资 金 支 持。

  7. 鼓 励 海 外 留 学 人 员 在 国 内 注 册 中 介 机 构, 为 国 内 引 进 外 资、 技 术、 项 目 等 提 供 中 介 服 务; 联 系 外 国 专 家 来 中 国 举 办 各 种 学 术 技 术 交 流 活 动, 建 立 与 国 外 学 术 技 术 团 体 的 联 系, 开 展 科 技 经 济 方 面 的 国 际 交 流 与 合 作; 在 国 外 建 立 从 事 为 国 内 产 品 开 拓 国 际 市 场 推 介 营 销 等 中 介 服 务。

    除 上 述 方 式 外, 鼓 励 留 学 人 员 在 服 务 实 践 中 创 造 更 多 的 方 式 为 国 服 务。 鼓 励 海 外 留 学 人 员 专 业 团 体、 学 术 技 术 协 会、 联 谊 会 等 社 团 组 织 发 挥 集 体 优 势, 开 展 为 国 服 务 的 各 种 活 动。

三、 国 家 为 海 外 留 学 人 员 为 国 服 务 活 动 提 供 政 策 保 障。

  1. 国 家 在 各 学 科 和 技 术 领 域 为 海 外 留 学 人 员 为 国 服 务 提 供 方 便。 对 在 某 些 学 科 和 专 业 处 于 世 界 领 先 水 平, 具 有 国 际 竞 争 力 的 合 作 研 究 开 发 项 目, 可 按 国 家 现 行 规 定 渠 道 获 得 经 费 支 持。

  2. 按 照 国 际 惯 例, 海 外 留 学 人 员 为 国 服 务 的 合 作 单 位 要 给 付 合 理 报 酬。 对 短 期 聘 用 的 留 学 人 员, 单 位 可 根 据 其 业 绩 大 小, 经 双 方 协 商 确 定 协 议 报 酬。 对 从 事 中 介 活 动 的, 可 收 取 中 介 费 或 佣 金。 对 合 作 研 究、 合 资 创 办 企 业 的, 留 学 人 员 可 以 专 利、 发 明、 专 有 技 术、 管 理 等 要 素 参 与 分 配。

  3. 各 地 区、 各 部 门 和 用 人 单 位 根 据 人 才 需 要 和 财 力 可 能, 适 当 拨 出 专 款 对 留 学 人 员 为 国 服 务 活 动 给 予 一 定 的 经 费 支 持。 对 从 事 国 家 重 点 研 究 项 目 和 短 期 回 国 服 务 的 留 学 人 员, 根 据 承 担 的 项 目 和 任 务, 经 申 请 批 准, 国 家 或 地 方 政 府 及 用 人 单 位 给 予 适 当 经 费 投 入。

  4. 保 护 海 外 留 学 人 员 的 知 识 产 权。 保 障 留 学 人 员 在 专 有 知 识、 技 术 专 利、 科 研 成 果 或 合 作 和 委 托 研 究 开 发 的 科 研 成 果 等 方 面 享 有 的 知 识 权 益。 个 人 科 研 成 果 在 知 识 产 权 收 入 分 配 中 所 占 份 额 预 先 与 合 作 单 位 商 定, 留 学 人 员 按 有 关 规 定 分 享。 所 得 税 后 收 入 可 兑 换 成 外 汇 汇 出 境 外。

  5. 国 家 支 持 各 地 区、 各 部 门 和 用 人 单 位 为 海 外 留 学 人 员 为 国 服 务 创 造 良 好 工 作 和 生 活 条 件。 鼓 励 到 国 内 各 经 济 开 发 区、 高 新 技 术 开 发 区、 留 学 人 员 创 业 园 进 行 科 技 开 发 和 科 研 成 果 转 化, 享 受 优 惠 政 策。 在 国 内 创 办 企 业 的, 各 有 关 部 门 给 予 必 要 支 持, 在 企 业 注 册、 土 地 使 用、 工 商、 税 务、 商 检 等 方 面, 简 化 手 续, 减 少 环 节, 提 供 服 务。

  6. 对 在 华 任 职 的 留 学 归 来 人 员 中 的 外 籍 高 科 技、 高 层 次 管 理 人 才 可 以 提 供 入 出 境 便 利。 对 需 多 次 临 时 入 境 人 员, 可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发 给 有 效 期 一 年 以 上, 最 长 不 超 过 五 年 的 多 次 入 境 有 效 "F" 签 证, 对 需 在 华 常 住 人 员, 可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发 给 一 年 以 上, 最 长 不 超 过 五 年 的 外 国 人 居 留 证, 对 需 要 多 次 出 入 境 的, 同 时 发 给 与 外 国 人 居 留 证 相 同 期 限 的 多 次 返 回 "Z" 签 证; 对 申 请 在 华 定 居 (包 括 其 配 偶、 未 成 年 子 女), 可 批 准 同 意 发 给 永 久 有 效 的 外 国 人 居 留 证。 上 述 人 员 需 提 供 教 育 部 国 际 交 流 与 合 作 司 或 人 事 部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管 理 司 或 各 地 厅 局 级 人 事 部 门 的 证 明 文 件。 对 取 得 国 外 长 期 居 留 权 的, 可 凭 中 国 护 照、 副 省 级 市 以 上 政 府 人 事 部 门 证 明, 在 购 买 住 房、 子 女 入 学 入 托 及 就 业 等 方 面 享 受 当 地 居 民 待 遇。

  7. 海 外 留 学 人 员 在 国 内 创 办 企 业、 建 立 合 作 研 究 开 发 基 地 等, 根 据 需 要 招 聘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工 作 人 员, 各 地 人 事 部 门 要 按 照 有 关 政 策 积 极 支 持 帮 助, 并 提 供 人 事 代 理 服 务。

四、 海 外 留 学 人 员 在 为 国 服 务 中 做 出 突 出 贡 献 的, 在 尊 重 本 人 意 愿 的 情 况 下 进 行 宣 传 表 彰。 对 在 为 国 服 务 活 动 中 做 出 杰 出 贡 献 的 海 外 留 学 人 员 及 在 鼓 励、 支 持 海 外 留 学 人 员 为 国 服 务 工 作 中 做 出 卓 有 成 效 的 单 位 和 个 人,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表 彰 奖 励。

五、 各 地 区、 各 部 门 要 加 强 对 海 外 留 学 人 员 为 国 服 务 工 作 的 领 导。 研 究 制 定 适 合 本 地 区、 本 部 门 特 点 的 有 关 政 策, 保 证 兑 现 落 实。 要 及 时 研 究 解 决 海 外 留 学 人 员 为 国 服 务 中 出 现 的 新 情 况 新 问 题, 认 真 总 结 交 流 开 展 海 外 留 学 人 员 为 国 服 务 工 作 的 经 验。 各 级 人 事、 教 育、 科 技、 公 安、 财 政 等 部 门 要 加 强 与 有 关 部 门 的 合 作, 互 相 配 合, 形 成 合 力, 把 海 外 留 学 人 员 为 国 服 务 工 作 切 实 做 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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