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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004年1月) 据 《21 世 纪 经 济 报 道》 报 道, 新 《破 产 法》 在 本 届 人 大 有 望 出 台。 目 前, 这 项 新 《破 产 法》 的 起 草 工 作 已 进 入 新 阶 段。
自 1986 年 的 《企 业 破 产 法 (试 行)》 颁 布 之 后, 中 国 还 没 有 一 部 完 整 的 破 产 法 出 台。 这 部 破 产 法"试 行"了 17 年。 但 实 际 上, 全 面 修 改 破 产 法 的 动 议 早 就 提 出。 1993 年 在 全 国 首 届 企 业 兼 并 与 破 产 研 讨 会 上 就 提 出 修 改 原 破 产 法, 1994 年 正 式 列 入 全 国 人 大 议 事 日 程。
中 国 政 法 大 学 研 究 生 院 副 院 长 李 曙 光 透 露, 十 届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对 起 草 新 《破 产 法》 非 常 重 视, 将 该 法 列 入 了 十 届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立 法 计 划, 并 确 定 继 续 由 全 国 人 大 财 经 委 负 责 组 织 起 草 工 作。
李 教 授 指 出, 旧 破 产 法 存 在 以 下 不 足, 因 此 有 必 要 提 出 修 改 :
一、 1986 年 破 产 法 是 在 计 划 体 制 下 的 破 产 法, 充 满 行 政 色 彩, 完 全 是 政 府 主 导 下 的 破 产, 没 有 市 场 的 概 念;
二、 其 立 法 理 念、 法 律 结 构 都 是 以 国 企 为 主 导 制 定 的;
三、 缺 乏 可 操 作 性, 很 多 破 产 实 践 都 是 按 国 务 院 的 政 策 来 操 作, 破 产 法 反 而 用 不 上;
四、 缺 乏 国 际 上 破 产 法 通 行 的 基 本 制 度, 境 外 破 产、 跨 境 破 产 制 度 缺 失;
五、 没 有 考 虑 破 产 欺 诈、 破 产 犯 罪 等 现 象。 此 外, 对 债 权 人 利 益 的 保 护 也 过 于 简 单。
"自 然 人 破 产"条 款
在 这 部 新 的 《破 产 法》 草 案 中, 有 关"自 然 人 破 产"的 条 款 颇 为 抢 眼。
由 于 当 前 中 国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尚 未 完 全 建 立, 再 加 上 中 国 大 量 使 用 现 金 支 付 方 式、 财 产 状 况 并 不 容 易 清 查、 信 用 体 系 也 很 不 健 全, 因 此"自 然 人 破 产"草 案 把 其 限 制 在 商 事 自 然 人 范 围 内, 如 合 伙 人、 出 资 人, 而 没 有 扩 展 到 普 通 自 然 人。
自 然 人 破 产 分 为 普 通 自 然 人 破 产 和 商 事 自 然 人 破 产, 此 次 只 涉 及 到 商 事 自 然 人 破 产。 现 在 市 场 经 济 比 较 完 善 的 国 家 都 包 括 自 然 人 破 产, 或 者 叫 消 费 者 破 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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