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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003 年 10 月) 据 中 国 消 息, 中 国 人 才 中 介 市 场 正 式 向 洋 "猎 头" 公 司 开 放。 根 据 中 国 人 事 部、 商 务 部、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等 三 部 门 近 日 联 合 出 台 的 《中 外 合 资 人 才 中 介 机 构 管 理 暂 行 规 定》, 符 合 条 件 的 外 资 人 才 中 介 机 构 可 与 中 方 人 才 中 介 机 构 依 法 成 立 中 外 合 资 人 才 中 介 机 构, 开 展 人 才 中 介 服 务。
人 事 部 人 才 流 动 开 发 司 负 责 人 8 日 就 这 一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说, 2001 年 中 国 出 台 了 《人 才 市 场 管 理 规 定》, 原 则 上 允 许 外 资 以 合 资 的 方 式 有 条 件 地 参 与 中 国 人 才 中 介 服 务。至 于 人 事 部、 商 务 部、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等 三 部 门 近 日 联 合 出 台 《中 外 合 资 人 才 中 介 机 构 管 理 暂 行 规 定》, 正 是 为 了 实 施 这 一 管 理 规 定, 建 立 境 外 人 才 机 构 和 组 织 进 入 中 国 人 才 市 场 的 准 入 制 度, 规 范 管 理 中 外 合 资 人 才 中 介 机 构。
他 表 示, 加 入 世 贸 组 织 之 后, 中 国 人 才 市 场 面 临 对 外 开 放 的 新 形 势, 外 资 人 才 中 介 机 构 希 望 中 国 能 够 开 通 经 营 渠 道。 有 关 方 面 经 过 认 真 研 究, 决 定 分 步 骤 开 放 人 才 市 场, 首 先 允 许 外 国 开 展 人 才 中 介 服 务 的 公 司、 企 业 和 其 他 组 织 与 中 国 开 展 人 才 中 介 服 务 的 公 司、 企 业 和 其 它 经 济 组 织,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合 资 成 立 人 才 中 介 机 构, 以 后 待 条 件 成 熟 时, 再 逐 步 开 放。
他 说, 这 一 暂 行 规 定 的 出 台, 适 应 了 中 国 加 入 世 贸 组 织 的 新 形 势, 也 适 应 了 人 才 市 场 对 外 开 放 的 需 要。
此 外, 暂 行 规 定 的 出 台 也 适 应 了 规 范 管 理 外 资 人 才 中 介 机 构 的 需 要。
据 了 解, 在 《人 才 市 场 管 理 规 定》 出 台 前, 就 有 外 资 人 才 中 介 机 构 进 入 中 国 市 场, 以 代 表 处、办 事 处 等 形 式 经 营, 既 不 规 范, 也 不 便 于 开 展 工 作。 而 近 日 出 台 的 暂 行 规 定, 明 确 了 合 资 经 营 的 原 则 和 具 体 的 申 办 许 可 规 定, 有 利 于 规 范 外 资 机 构 的 行 为, 保 障 其 合 法 权 益, 同 时 也 有 利 于 对 市 场 的 监 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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