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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003 年 11 月) 据 中 国 消 息, 药 品 暴 利 是 老 百 姓 心 头 的 一 块 巨 石, 使 许 多 没 有 医 保 且 收 入 较 低 的 居 民 看 不 起 病, 买 不 起 药。 中 国 消 费 者 协 会 近 日 的 一 份 统 计 报 告 指 出, 中 国 大 概 有 50% 的 人 生 了 病 不 敢 去 医 院, 其 中 主 要 的 原 因 是 药 品 的 价 格 过 高。
据 中 国 卫 生 部 统 计, 目 前 中 国 每 位 居 民 看 一 次 病 平 均 要 花 费 79 元, 住 院 需 花 费 2891 元。 在 医 疗 技 术 高 的 卫 生 部 门 直 属 医 院, 平 均 每 一 门 诊、 急 诊 人 次 医 疗 费 用 为 163 元, 住 院 费 用 为 7961 元。 在 这 两 项 费 用 中, 药 费 分 别 占 60% 和 47%。 这 说 明 群 众 看 不 起 病 的 主 要 原 因 主 要 是 由 药 品 暴 利 所 引 起。
治 理 药 品 暴 利 是 国 人 的 迫 切 希 望, 如 何 治 理 则 是 多 年 悬 而 未 决 的 难 题。笔 者 认 为, 治 理 药 品 暴 利 必 须 抓 住 根 源, 对 症 下 药。 为 此, 提 出 从 以 下 三 个 方 面 对 药 品 暴 利 进 行 整 治。
第 一, 破 除 药 品 销 售 中 的 行 政 垄 断 和 经 营 垄 断。首 先 应 破 除 药 品 流 通 业 进 入 的 "审 批" 制, 改 为 核 准 制。 核 准 制 的 实 行 除 应 对 各 类 资 本 一 视 同 仁 外, 应 严 格 实 行 GSP 认 证 制 度, 以 确 保 药 品 流 通 的 安 全 与 质 量。其 次, 应 全 方 位 改 革 现 有 的 医 疗 体 制, 打 破 医 院 的 经 营 垄 断。 措 施 包 括:1、 放 松 医 院 准 入 限 制, 对 公 立 医 院 实 行 适 度 的 产 权 多 元 化 改 革, 形 成 医 院 间 的 适 度 竞 争。 中 国 目 前 有 7 万 多 家 医 院, 绝 大 多 数 是 公 立 医 院, 其 中 营 利 性 的 医 院 只 占 医 院 总 数 的 1 %, 这 造 成 了 医 院 吃 "大 锅 饭" 的 经 营 性 集 体 垄 断。 医 院 多 元 化、 民 营 化 和 营 利 化 应 该 是 改 革 的 方 向。2、 扩 大 医 保 定 点 医 院 和 定 点 药 店 的 范 围。 目 前 医 保 定 点 医 院 主 要 是 国 立 医 院, 而 且 定 点 过 窄, 医 保 定 点 药 店 也 基 本 如 此, 这 容 易 形 成 经 营 上 的 垄 断。 医 保 定 点 医 院 和 药 店 的 选 择 应 根 据 成 本 最 低 原 则 (可 依 据 审 计 确 定), 而 不 应 该 专 门 指 定 某 些 国 立 医 院 和 药 店。 此 外, 应 扩 大 定 点 范 围 (特 别 是 药 店), 以 鼓 励 竞 争。3、 实 行 "医 药 分 营" 机 制, 解 决 医 院 "以 药 养 医" 问 题。 "以 药 养 医" 是 医 疗 补 偿 机 制 失 效 的 表 现, 也 是 政 府 对 医 院 垄 断 经 营 "容 忍" 的 主 要 原 因。 解 决 "以 药 养 医" 必 须 实 行 "医 药 分 营" 机 制, 即 医 院 不 能 把 医 疗 服 务 经 营 与 售 药 经 营 捆 绑 在 一 起, 而 应 分 开 经 营、 分 开 获 利。 具 体 的 做 法 是 在 放 松 医 疗 服 务 收 费 限 制 的 同 时, 给 予 患 者 处 方 配 药 的 决 定 权, 即 患 者 既 可 以 在 医 院 配 药, 也 可 以 到 大 的 药 店 配 药, 迫 使 医 院 提 高 服 务 和 降 低 药 品 价 格。
第 二, 加 大 监 管 力 度, 改 进 监 管 方 法。政 府 需 要 从 下 列 方 面 加 强 监 管:1、 制 定 严 格 的 成 本 审 核 制 度, 防 范 药 厂 虚 报 生 产 成 本, 同 时 改 进 生 产 成 本 申 报 管 理 制 度。 如 通 过 药 品 专 家 评 估、 行 业 评 审 等 评 价 制 度 确 定 药 品 的 成 本 价, 必 要 时 通 过 行 业 协 会、 公 众 听 证 会 来 确 定 药 品 的 出 厂 价 格, 使 药 品 价 格 管 理 科 学 化。2、 加 强 药 品 广 告 监 督 管 理, 对 内 容 不 实 的 广 告 给 予 严 惩, 同 时 使 药 品 命 名 规 范 化 和 标 准 化。3、 加 强 医 院 用 药 审 计 工 作, 严 惩 利 用 信 息 和 地 位 不 对 称 获 取 不 对 称 租 金 的 医 院 和 医 生。4、 从 严 整 治 药 品 流 通 过 程 中 的 各 种 违 规 和 违 法 行 为, 包 括 金 钱 开 路、 高 额 回 扣、 价 格 合 谋、 招 标 乱 收 费、 抵 制 中 标 药、 行 贿 受 贿 等。
第 三, 放 手 市 场 竞 争。依 据 市 场 规 制 理 论 和 实 践, 政 府 对 公 共 性 产 品 定 价 规 制 的 难 题 在 于 政 府 如 何 克 服 与 企 业 之 间 的 信 息 不 对 称, 以 及 企 业 争 夺 信 息 和 地 位 不 对 称 租 金 所 带 来 的 效 率 损 失, 而 解 决 这 一 难 题 的 关 键 是 创 造 条 件 引 入 市 场 竞 争。 让 市 场 竞 争 去 解 决 中 国 药 品 市 场 的 "垄 断 加 欺 骗" 所 产 生 的 暴 利 问 题 应 该 是 良 好 的 途 径, 平 价 药 店 的 出 现 撕 开 了 药 价 虚 高 的 一 个 大 缺 口, 引 发 药 价 "降" 声 一 片 便 是 现 实 证 明。
对 此, 政 府 首 先 必 须 加 强 药 品 的 质 量 管 理, 避 免 在 放 开 经 营 的 同 时 发 生 药 品 质 量 危 机。主 要 的 措 施 之 一 是 加 强 药 品 生 产 质 量 管 理 GMP 和 流 通 服 务 管 理 GSP 的 认 证 工 作, 把 不 合 格 的 竞 争 者 清 除 出 市 场。 其 次, 政 府 应 为 医 药 企 业 竞 争 创 造 良 好 条 件, 包 括:1、 除 国 家 规 定 的 特 需 药 品 外, 其 他 药 品 应 放 开 经 营, 对 各 类 资 本 一 视 同 仁。 2、支 持 药 品 经 营 中 合 理 的 降 价 行 为。 无 论 是 哪 类 经 营 主 体 参 与 市 场 竞 争, 只 要 其 正 当 经 营, 保 证 质 量, 不 采 取 欺 诈、 垄 断、 倾 销 等 不 正 当 价 格 竞 争 手 段, 政 府 都 应 支 持 经 营 者 的 药 品 降 价 行 为。3、 对 破 坏 公 平 竞 争 者 给 予 惩 处。 政 府 需 要 修 订 执 行 相 应 的 反 垄 断 法 和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, 对 破 坏 公 平 竞 争 者, 例 如 要 求 生 产 厂 家 撤 消 平 价 药 店 供 货 的 医 院 和 药 店, 给 予 行 政 或 法 律 上 的 惩 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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