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 国 合 理 分 权 需 解 决 七 大 问 题
(2003 年 8 月) 据 香 港 消 息, 由 中 共 中 央 党 校 主 办 《学 习 时 报》 刊 登 名 "薄 贵 利" 的 文 章 指 出, 中 国 国 在 计 划 经 济 时 代 形 成 和 建 立 了 中 央 高 度 集 权 的 管 理 体 制 已 经 不 适 应 时 代 的 要 求,中 国 要 从 高 度 集 权 走 向 合 理 分 权, 必 须 切 实 解 决 七 项 主 要 问 题。

文 章 说, 中 国 20 多 年 的 体 制 改 革, 说 到 底, 就 是 改 革 高 度 集 权 的 管 理 体 制, 建 立 合 理 分 权 体 制。20 多 年 来, 中 国 经 济 体 制、 行 政 体 制 改 革 已 经 取 得 了 重 要 进 展。 但 权 力 过 分 集 中 的 问 题 仍 然 没 有 得 到 根 本 解 决。因 此, 必 须 加 大 体 制 改 革, 特 别 是 政 治 体 制 改 革 力 度, 尽 快 建 立 和 完 善 合 理 分 权 体 制。文 章 指 出,从 高 度 集 权 走 向 合 理 分 权, 须 采 取 有 效 改 革 措 施, 切 实 解 决 以 下 主 要 问 题 :
  1. 切 实 加 强 党 内 民 主 建 设, 将 党 委 主 要 领 导 者 过 分 集 中 的 权 力 还 给 党 的 组 织。 民 主 集 中 制 的 基 础 是 民 主, 核 心 是 民 主, 本 质 和 目 的 也 是 民 主。 集 中 只 是 实 现 民 主 的 重 要 途 径。 脱 离 民 主 的 集 中, 是 个 人 或 少 数 人 的 独 断 专 行, 是 与 民 主 集 中 制 原 则 背 道 而 驰 的。

  2. 必 须 改 善 党 的 领 导。 因 为, 只 有 改 善 党 的 领 导, 才 能 更 好 地 坚 持 和 加 强 党 的 领 导。 必 须 改 革 和 完 善 党 的 领 导 方 式 和 执 政 方 式, 将 党 的 领 导 纳 入 社 会 主 义 民 主 法 制 轨 道, 做 到 依 法 执 政, 按 照 社 会 主 义 民 主 政 治 的 原 则 和 程 序 执 政。

  3. 要 实 行 党 政 分 开, 将 政 府 应 有 的 管 理 自 主 权 归 还 给 政 府, 充 分 尊 重 和 发 挥 各 级 政 府 的 作 用, "真 正 建 立 从 国 务 院 到 地 方 各 级 政 府 从 上 到 下 的 强 有 力 的 工 作 系 统。 今 后 凡 属 政 府 职 权 范 围 内 的 工 作, 都 由 国 务 院 和 地 方 各 级 政 府 讨 论、 决 定 和 发 布 文 件, 不 再 由 党 中 央 和 地 方 各 级 党 委 发 指 示、 作 决 定。 政 府 工 作 当 然 是 在 党 的 政 治 领 导 下 进 行 的, 政 府 工 作 加 强 了, 党 的 领 导 也 加 强 了。"

  4. 实 行 政 企 分 开、 政 事 分 开 和 政 社 分 开, 将 企 事 业 和 社 会 应 有 的 自 主 权 归 还 给 企 事 业 和 社 会;

  5. 依 法 规 范 中 央 和 地 方 的 职 能 和 权 限, 正 确 处 理 中 央 垂 直 管 理 部 门 和 地 方 政 府 的 关 系,将 地 方 和 基 层 应 有 的 自 主 权 归 还 给 地 方 和 基 层;

  6. 依 法 维 护 公 民 的 各 项 政 冶 权 利, 保 障 公 民 有 序 的 政 治 参 与, 发 展 社 会 主 义 民 主 政 治;

  7. 建 立 结 构 合 理、 配 置 科 学、 程 序 严 密、 制 约 有 效 的 权 力 运 行 机 制, 改 革 和 完 善 权 力 监 督 体 系, 加 强 对 权 力 的 监 督 和 制 约, 确 保 公 共 权 力 真 正 为 人 民、 为 社 会 谋 福 利, 坚 决 克 服 和 打 击 各 种 滥 用 权 力、 以 权 谋 私 等 消 极 腐 败 现 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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