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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003 年 10 月) 据 台 湾 消 息, 备 受 外 界 关 注 的 中 共 十 六 届 三 中 全 会, 14 日 闭 幕。 这 项 为 期 4 天 的 会 议 中, 通 过 了 有 关 "完 善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的 决 定"和 "修 改 宪 法 部 分 内 容 的 建 议 两 项 重 要 提 案", 其 中 内 容 对 中 国 大 陆 未 来 整 体 的 发 展 影 响 深 远, 同 时 也 确 立 了 胡 锦 涛 时 代 的 政 经 改 革 框 架。
中 共 十 六 届 三 中 全 会 11 日 开 幕, 会 议 听 取 和 讨 论 了 胡 锦 涛 代 表 政 治 局 做 的 工 作 报 告, 同 时 审 议 通 过 了 "中 共 中 央 关 于 完 善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若 干 问 题 的 决 定" 以 及 "中 共 中 央 关 于 修 改 宪 法 部 分 内 容 的 建 议", 并 决 定 提 交 明 年 中 共 十 届 人 大 二 次 会 议 审 议。 会 议 结 束 后, 中 共 中 央 在 14 日 晚 间 公 布 此 次 会 议 公 报 的 内 容。 会 议 首 先 指 出, 中 共 将 继 续 坚 持 以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"三 个 代 表"重 要 思 想, 有 关 完 善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方 面,会 议 强 调, 主 要 任 务 是 完 善 公 有 制 为 主 体、 多 种 所 有 制 经 济 共 同 发 展 的 基 本 经 济 制 度。
对 于 非 公 有 经 济 部 分, 会 议 指 出, 要 大 力 发 展 和 积 极 引 导 非 公 有 制 经 济, 允 许 非 公 有 资 本 进 入 法 律 法 规 未 禁 入 的 基 础 设 施、 公 用 事 业 及 其 他 行 业 和 领 域。 非 公 有 制 企 业 在 投 融 资、税 收、 土 地 使 用 和 对 外 贸 易 等 方 面, 与 其 他 企 业 享 受 同 等 待 遇; 会 议 同 时 认 为, 建 立 归 属 清 晰、 权 责 明 确、 保 护 严 格、 流 转 顺 畅 的 现 代 产 权 制 度, 有 利 于 维 护 公 有 财 产 权 和 保 护 私 有 财 产 权。
在 区 域 发 展 方 面, 会 议 指 出, 积 极 推 进 西 部 大 开 发, 有 效 发 挥 中 部 地 区 综 合 优 势, 支 持 中 西 部 地 区 加 快 改 革 发 展, 振 兴 东 北 地 区 等 老 工 业 基 地, 鼓 励 东 部 有 条 件 地 区 率 先 基 本 实 现 现 代 化。
有 关 政 治 体 制 改 革 方 面, 会 议 指 出, 要 积 极 稳 妥 地 推 进 政 治 体 制 改 革, 扩 大 社 会 主 义 民 主, 健 全 社 会 主 义 法 制, 巩 固 和 壮 大 爱 国 统 一 战 线, 加 强 思 想 政 治 工 作, 为 发 展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提 供 强 有 力 的 政 治 保 证; 要 深 化 行 政 管 理 体 制 改 革, 加 快 形 成 高 效 的 行 政 管 理 体 制, 要 切 实 加 强 和 改 进 党 风 廉 政 建 设, 坚 持 立 党 为 公、 执 政 为 民, 健 全 与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相 适 应 的 教 育、 制 度、 监 督 并 重 的 惩 治 和 预 防 腐 败 体 系。
对 于 宪 法 修 改 部 分, 会 议 强 调, 依 照 法 定 程 序, 把 十 六 大 确 定 的 重 大 理 论 观 点 (主 要 是 "三 个 代 表")和 重 大 方 针 政 策 写 入 宪 法, 有 利 于 宪 法 更 好 地 发 挥 国 家 根 本 法 的 作 用。
首 度 明 确 提 出 保 护 私 有 产 权
尽 管 并 未 如 外 传 有 大 刀 阔 斧 的 政 经 改 革 动 作, 但 全 会 公 报 指 出, 产 权 是 所 有 制 的 核 心 和 主 要 内 容, 将 建 立 "有 利 于 保 护 私 有 财 产 权" 的 市 场 秩 序。这 是 本 次 中 全 会 最 大 突 破, 也 预 示 明 年 人 大 期 间 修 宪, 可 能 首 次 将 "私 有 财 产 权"入 宪。
根 据 会 议 公 报, 全 会 认 为, 产 权 是 所 有 制 的 核 心 和 主 要 内 容。 建 立 归 属 清 晰、 权 责 明 确、 保 护 严 格、 流 转 顺 畅 的 现 代 产 权 制 度, 有 利 于 维 护 公 有 财 产 权, 巩 固 公 有 制 经 济 的 主 体 地 位; 有 利 于 保 护 私 有 财 产 权, 促 进 非 公 有 制 经 济 发 展; 有 利 于 各 类 资 本 的 流 动 和 重 组, 推 动 混 合 所 有 制 经 济 发 展; 有 利 于 增 强 企 业 和 公 众 创 业 创 新 的 动 力, 形 成 良 好 的 信 用 基 础 和 市 场 秩 序。
此 外, 公 报 称, 要 深 化 投 资 体 制 改 革, 分 步 实 施 税 收 制 度 改 革, 推 进 财 政 管 理 体 制 改 革,深 化 金 融 企 业 改 革, 健 全 金 融 调 控 机 制, 完 善 金 融 监 管 体 制。 要 深 化 涉 外 经 济 体 制 改 革,完 善 对 外 开 放 的 制 度 保 障, 更 好 地 发 挥 外 资 的 作 用, 增 强 参 与 国 际 合 作 和 竞 争 的 能 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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