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问 : |
出 台 《暂 行 规 定》 的 主 要 考 虑 是 什 么 ? |
| 答 : |
为 了 适 应 我 国 加 入 WTO 的 新 形 势, 在 2001 年 发 布 的 《人 才 市 场 管 理 规 定》 中, 已 原 则 上 允 许 外 资 以 合 资 的 方 式 有 条 件 地 参 与 我 国 人 才 中 介 服 务。 为 了 顺 利 实 施 《人 才 市 场 管 理 规 定》, 建 立 (境) 外 人 才 机 构 和 组 织 进 入 我 国 人 才 市 场 的 准 入 制 度, 我 们 制 订 了 《暂 行 规 定》 作 为 《人 才 市 场 管 理 规 定》 的 配 套 法 规, 专 门 用 于 对 中 外 合 资 人 才 中 介 机 构 的 管 理。
我 们 考 虑, 制 定 《暂 行 规 定》 一 是 人 才 市 场 对 外 开 放 的 需 要。 中 国 入 世 之 后, 人 才 市 场 面 临 着 对 外 开 放 的 新 形 势, 我 们 审 慎 地 分 析 了 当 前 国 内 人 才 市 场 的 成 熟 程 度 及 环 境 条 件, 经 过 认 真 研 究, 决 定 分 步 骤 开 放 人 才 市 场, 第 一 步 先 允 许 外 国 开 展 人 才 中 介 服 务 的 公 司、 企 业 和 其 他 组 织 与 中 国 开 展 人 才 中 介 服 务 的 公 司、 企 业 和 其 它 经 济 组 织,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合 资 成 立 人 才 中 介 机 构, 以 后 待 条 件 成 熟 时, 再 逐 步 开 放; 二 是 规 范 管 理 外 资 人 才 中 介 机 构 的 需 要。 据 了 解, 在 《人 才 市 场 管 理 规 定》 出 台 前, 就 已 经 有 外 资 人 才 中 介 机 构 进 入 了 中 国 市 场, 他 们 以 代 表 处、 办 事 处 等 形 式 经 营, 既 不 规 范, 也 不 便 于 开 展 工 作, 外 资 人 才 中 介 机 构 希 望 中 国 能 够 开 通 经 营 渠 道。 根 据 WTO 的 有 关 原 则, 外 资 机 构 要 遵 守 驻 在 国 法 律 的 规 定。 制 定 《暂 行 规 定》, 明 确 合 资 经 营 的 原 则 和 具 体 的 申 办 许 可 规 定, 有 利 于 规 范 外 资 行 为, 保 障 他 们 的 权 益, 同 时 也 有 利 于 对 市 场 的 监 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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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问 : |
申 请 设 立 中 外 合 资 人 才 中 介 机 构 应 符 合 什 么 样 的 条 件 ? |
| 答 : |
在 《暂 行 规 定》 中 规 定 了 申 请 设 立 中 外 合 资 人 才 中 介 机 构 必 须 具 备 : 中 方 投 资 者 应 当 是 成 立 3 年 以 上 的 人 才 中 介 机 构, 外 方 出 资 者 也 应 当 是 从 事 3 年 以 上 人 才 中 介 服 务 的 外 国 公 司、 企 业 和 其 他 经 济 组 织, 合 资 各 方 具 有 良 好 的 信 誉; 有 健 全 的 组 织 机 构, 有 熟 悉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业 务 的 人 员, 其 中 必 须 有 5 名 以 上 具 有 大 专 以 上 学 历 并 取 得 人 才 中 介 服 务 资 格 证 书 的 专 职 人 员; 有 与 其 申 请 的 业 务 相 适 应 的 固 定 场 所、 资 金 和 办 公 设 施, 注 册 资 本 金 不 少 于 30 万 美 元, 其 中 外 方 合 资 者 的 出 资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25%, 中 方 合 资 者 的 出 资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51%; 有 健 全 可 行 的 机 构 章 程、 管 理 制 度、 工 作 规 则, 有 明 确 的 业 务 范 围; 能 够 独 立 享 有 民 事 权 利, 承 担 民 事 责 任; 以 及 法 律、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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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问 : |
申 请 设 立 中 外 合 资 人 才 中 介 机 构 需 提 供 的 材 料 有 哪 些 ? |
| 答 : |
申 请 设 立 中 外 合 资 人 才 中 介 机 构 需 提 供 : 一 是 书 面 申 请 及 可 行 性 报 告; 二 是 合 资 各 方 签 订 的 协 议 与 章 程; 三 是 合 资 各 方 开 展 人 才 中 介 服 务 3 年 以 上 的 资 质 证 明; 四 是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核 发 的 《企 业 名 称 预 先 核 准 通 知 书》; 五 是 法 律、 法 规 和 省、 自 治 区、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人 事 行 政 部 门 要 求 提 供 的 其 他 材 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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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问 : |
对 中 外 合 资 人 才 中 介 机 构 的 管 理 部 门 和 审 批 程 序 有 哪 些 ? |
| 答 : |
《暂 行 规 定》 中 规 定 : 省、 自 治 区、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人 事 行 政 部 门、 商 务 部 门 和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依 法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中 外 合 资 人 才 中 介 机 构 的 审 批、 登 记、管 理 和 监 督 工 作。
审 批 程 序 是 : 省、 自 治 区、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人 事 行 政 部 门 在 接 到 设 立 中 外 合 资 人 才 中 介 机 构 的 申 请 后, 应 当 在 30 个 工 作 日 内 审 核 完 毕。 审 批 同 意 的, 颁 发 《人 才 中 介 服 务 许 可 证》, 并 向 国 务 院 人 事 行 政 部 门 备 案; 不 同 意 的, 应 该 书 面 通 知 申 请 人 并 说 明 理 由。 申 请 者 自 获 得 许 可 证 之 日 起 30 日 内, 依 法 向 商 务 部 门 办 理 批 准 手 续。 自 批 准 证 书 签 发 之 日 起 30 日 内, 依 法 向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办 理 登 记 手 续。
《暂 行 规 定》 中 还 要 求 : 对 中 外 合 资 人 才 中 介 机 构 实 行 许 可 证 年 检 制 度。 年 检 办 法 由 省、 自 治 区、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人 事 行 政 部 门 制 定。 省、 自 治 区、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人 事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将 中 外 合 资 人 才 中 介 机 构 年 检 结 果 报 国 务 院 人 事 行 政 部 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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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问: |
中 外 合 资 人 才 中 介 机 构 可 以 申 请 开 展 的 人 才 中 介 业 务 有 哪 些 ? |
| 答 : |
省、 自 治 区、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人 事 行 政 部 门 根 据 中 外 合 资 人 才 中 介 机 构 的 资 金、 人 员 和 管 理 水 平 情 况, 在 下 列 业 务 范 围 内, 核 准 其 开 展 一 项 或 多 项 业 务 : 一 是 人 才 供 求 信 息 的 收 集、 整 理、 储 存、 发 布 和 咨 询 服 务; 二 是 人 才 推 荐; 三 是 人 才 招 聘; 四 是 人 才 测 评; 五 是 中 国 境 内 的 人 才 培 训; 六 是 法 规、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有 关 业 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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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问 : |
对 人 才 招 聘 有 何 限 制 ? |
| 答 : |
在 《暂 行 规 定》 中 规 定 了 中 外 合 资 人 才 中 介 机 构 招 聘 人 才 出 境, 应 当 按 照 中 国 政 府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手 续, 其 中 不 得 招 聘 下 列 人 才 出 境 : (一) 正 在 承 担 国 家、 省 级 重 点 工 程、 科 研 项 目 的 技 术 和 管 理 人 员, 未 经 单 位 或 主 管 部 门 同 意 的; (二) 在 职 国 家 公 务 员; (三) 由 国 家 统 一 派 出 而 又 未 满 轮 换 年 限 的 支 援 西 部 开 发 的 人 员; (四) 在 岗 的 涉 密 人 员 和 离 岗 脱 密 期 未 满 的 涉 密 人 员; (五) 有 违 法 嫌 疑 正 在 依 法 接 受 审 查 尚 未 结 案 的 人 员; (六) 法 律、 法 规 规 定 暂 时 不 能 流 动 的 其 他 特 殊 岗 位 的 人 员 或 者 需 经 批 准 方 可 出 境 的 人 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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