深 圳 投 资 领 域 全 面 开 放
据 中 国 消 息, 深 圳 市 政 府 日 前 推 出 的 新 投 资 融 资 改 革 方 案, 明 确 表 示 除 涉 及 国 家 和 地 区 安 全 的 项 目 外, 其 他 领 域 一 律 向 社 会 资 本 开 放, 今 後 政 府 不 再 作 为 盈 利 性 基 建 及 社 会 项 目 的 投 资 主 体, 放 宽 市 场 准 入, 坚 持 谁 投 资、 谁 所 有、 谁 受 益、 谁 承 担 风 险 的 原 则, 鼓 励 公 平 竞 争, 保 障 各 投 资 者 权 益 和 公 众 利 益。

据 报 道, 这 份 被 视 为 投 融 资 体 制 重 大 突 破 的 《深 圳 市 深 化 投 融 资 体 制 改 革 指 导 意 见》 说, 深 圳 投 融 资 体 制 改 革 的 目 标 是 : 适 应 经 济 体 制 与 经 济 增 长 方 式 两 个 根 本 性 转 变 和 扩 大 开 放 的 要 求, 实 现 投 资 主 体 多 元 化、 融 资 渠 道 商 业 化、 投 资 决 策 程 序 化、 项 目 管 理 专 业 化、 政 府 调 控 透 明 化 以 及 中 介 服 务 社 会 化, 建 立 以 市 场 为 导 向 新 型 投 融 资 体 制, 推 动 深 圳 国 民 经 济 持 续、 快 速、 健 康 发 展。

这 份 文 件 指 出, 投 融 资 要 打 破 垄 断, 放 宽 市 场 准 入; 坚 持 谁 投 资、 谁 所 有、 谁 受 益、 谁 承 担 风 险; 发 挥 市 场 对 投 融 资 活 动 的 调 节 作 用, 实 行 政 府 宏 观 指 导 协 调、 企 业 自 主 投 资、 银 行 独 立 审 贷; 积 极 培 育 多 元 投 资 主 体, 鼓 励 公 平 竞 争,政 府 依 法 保 障 各 类 投 资 者 权 益 和 公 众 利 益。

除 涉 及 国 家 和 地 区 安 全 的 项 目 外, 其 他 领 域 一 律 向 社 会 资 本 开 放。 原 则 上,政 府 今 后 不 再 作 为 主 要 投 资 主 体, 直 接 投 资 于 港 口、 电 力、 公 交、 燃 气、 供 水、污 水 处 理、 收 费 公 路 等 基 建 项 目 和 教、 科、 文、 卫、 体 中 的 经 营 性 社 会 事 业 项 目。 同 时, 要 打 破 垄 断, 鼓 励 竞 争, 给 予 民 间 资 本 和 外 资 等 社 会 资 本 平 等 的 地 位, 在 投 资 机 会 和 条 件、 要 素 供 给 等 方 面 消 除 人 为 壁 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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