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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003 年 8 月) 据 美 国 消 息, 从 10 月 1 日 起 , 中 国 大 陆 公 民 与 外 国 人 、 本 国 居 民 以 及 台 湾 和 港 澳 地 区 居 民 , 在 大 陆 办 理 结 婚 登 记 的 主 管 机 关 ,统 一 归 口 在 省 级 政 府 民 政 部 门 或 省 级 民 政 部 门 确 定 的 机 关 。
中 国 大 陆 自 10 月 1 日 起 正 式 实 施 "婚 姻 登 记 条 例", 取 代 实 施 近 9 年 的 "婚 姻 登 记 管 理 条 例", 在 涉 外 婚 姻 和 婚 姻 制 度 上 作 出 重 大 变 革 。
中 国 民 政 部 负 责 人 指 出 , 现 行 婚 姻 登 记 条 例 中 关 于 涉 外 婚 姻 的 登 记 规 定 过 于 分 散 , 对 婚 姻 登 记 机 关 的 具 体 操 作 和 当 事 人 办 理 登 记 造 成 一 定 难 度 。新 颁 布 的 "婚 姻 登 记 条 例"明 定 涉 外 婚 姻 的 登 记 机 关 , 就 是 为 了 解 决 分 散 管 理 、 登 记 造 成 的 手 续 烦 琐 等 难 题 。同 时 , 婚 姻 登 记 条 例 还 对 涉 外 婚 姻 的 非 国 内 居 民 当 事 人 提 供 的 证 件 、 证 明 作 了 明 确 规 定 , 其 中 对 于 港 澳 台 居 民 要 求 出 具 本 人 的 有 效 通 行 证 、 身 分 证 和 经 居 住 地 公 证 机 构 公 证 的 单 身 证 明 (无 配 偶 证 明) 和 非 近 亲 证 明 。
民 政 部 负 责 人 强 调 , 婚 姻 登 记 条 例 正 式 实 施 后, 此 前 民 政 部 和 有 关 部 门 制 定 的 "中 国 公 民 与 外 国 人 办 理 婚 姻 登 记 的 几 项 规 定" 等 一 系 列 有 关 涉 外 婚 姻 登 记 管 理 的 规 定 , 将 自 然 废 止 。
另 外 , 在 婚 姻 制 度 上 , 大 陆 人 民 结 婚 时 不 再 像 以 往 一 样 需 出 具 单 位 介 绍 信 , 仅 需 检 附 户 口 本 、 身 分 证 、 单 身 和 非 近 亲 声 明 书 。
专 家 称 , 以 婚 姻 登 记 条 例 取 代 婚 姻 登 记 管 理 条 例,从 "管 理" 二 字 的 改 变 可 以 看 出,结 婚 今 后 完 全 是 个 人 的 事 。 对 婚 姻 登 记 这 一 民 事 行 为 , 由 政 府 的 防 范 式 管 理 , 变 为 婚 姻 当 事 人 责 任 自 负 , 体 现 人 性 化 管 理 精 神 。北 京 市 民 政 局 婚 姻 管 理 处 工 作 人 员 说 , 近 年 来 北 京 出 现 众 多 外 来 人 口 , 其 中 很 多 人 在 外 企 、 民 营 企 业 工 作 。 按 照 现 行 管 理 办 法 , 他 们 在 进 行 婚 姻 登 记 时 困 难 重 重 。
据 悉 , 为 了 避 免 新 条 例 实 行 后 可 能 带 来 的 管 理 松 懈 , 北 京 市 准 备 建 立 居 民 个 人 婚 姻 状 况 的 网 上 查 询 系 统 。 届 时 人 们 通 过 民 政 系 统 网 路 , 了 解 个 人 婚 姻 状 况 , 从 而 避 免 发 生 重 婚 、 欺 骗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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